《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机动车报废的主要依据,其规定内容如下:
强制报废情形
-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分别使用8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 不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需强制报废。
- 不符合排放或噪声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需强制报废。
- 未通过年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需强制报废。
引导报废情形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等。
特殊情况规定
-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等。
- 距规定使用年限1年内: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