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内容:
报废标准
-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
-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如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标准。
- 不符合排放或噪声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需强制报废。例如一些老旧车辆,即使进行维修和尾气治理,仍无法达到现行的尾气排放标准。
- 未通过年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
特殊情况规定
-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 地区规定差异: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报废流程及后续处理
- 交售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企业解体并出具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注销登记: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